員工廉潔從業規定
(廣發創投司〔2013〕28號) 第一章 員工廉潔從業行為規范 第一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紀政紀和公司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廉潔勤業。 第二條 嚴禁有將公司財物據為己有、損公肥私的下列行為: 1.利用工作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挪用、私分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財物。 2.將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本單位支付、報銷。 3.在公司業務、經濟往來中的中介費、“回扣”、傭金、禮金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4.借(租)用公司財物長期不歸還,或不按規定繳交費用,或工作調動、離崗、退休時不按規定移交個人使用的公配物品。 5.違反規定公車私用以及其他侵吞、違規占有企業財物、損公肥私的行為。 第三條 嚴禁有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下列行為: 1.利用工作便利或公司資源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或其他不當利益。 2.私自從事或參與關聯企業經營與公司構成競爭的經濟活動謀取私利。 3.從事與本公司業務相關聯的有償中介活動。 4.允許特定關系人在本人職權范圍內從事與本人職權影響相關聯的以謀利為目的的活動。 5.接受或者索取關聯企業、潛在合作者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宴請、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高消費娛樂活動以及其他不正當利益,或明知特定關系人收受了可能影響其正確履行職務的禮金物品等好處而不退還、不上交。 6.無償或者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關聯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服務、勞務,未出資或者象征性出資收受干股或其他利益,變相收受賄賂。 7.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管理或服務對象購買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管理或服務對象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管理或服務對象財物。 8.其他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行為。 第四條 嚴禁有欺瞞作假、謀取不當利益的下列行為: 1.違反財經紀律,隱瞞、轉移、截留公司收入或做假賬。 2.以個人或部門名義在銀行存放和自行存放公司資金。 3.弄虛作假謊報業績騙取榮譽或其他利益,或虛構、歪曲事實蒙騙上級。 4.其它為謀取不當利益而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五條 嚴禁從事有悖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二章 領導及管理人員廉潔從業行為規范 第六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紀政紀和企業規章制度,依法經營、廉潔從業、公道正派,自覺維護國家和公司利益以及員工合法權益。 第七條 嚴禁有濫用職權、違規經營、循私舞弊的下列行為: 1.從事黨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及市國資委、集團公司明令禁止的經營活動。 2.違反規定或民主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及大額資金的使用。 3.違反規定和審批程序,進行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以及財產抵押、轉讓、贈送、變賣。 4.違反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外投資、擔保、融資、借貸、委托理財等。 5.授意、指使、強令、同意財會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設立賬外賬、“小金庫”、公款私存以及從事其他違反財經制度和紀律的活動。 6.虛列支出事項,將公司資金轉入公司外賬戶存放,用于日后消費或調控業績指標。 7.違反規定或審批程序,干預或插手采購等招投標活動。 8.超越權限,擅自決定或變更重要物資采購事項。 9.違反規定或審批程序,決定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的聘用、獎勵、晉升和處罰事項,或擅自決定本級領導班子成員薪酬和福利待遇,濫發補貼。 10.違反規定或審批程序,決定員工錄用、轉正和提拔任用等事項。 11.其他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條 嚴禁有以權謀私、化公為私的下列行為: 1.用公款公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或大操大辦借機斂財。 2.利用職權在干部選拔任用、員工錄用、轉正中謀取私利。 3.未經上級批準,擅自兼任其他職務,擅自領取兼職工資或者其他報酬。 4.將因公司行為受到有關部門或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5.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 6.其他以權謀私、化公為私的行為。 第九條 嚴禁有可能侵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為: 1.將公司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特定關系人經營。 2.利用職權為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3.同意或默許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公司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營業務往來。 4.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回避或公務回避而沒有回避。 5.其他可能侵害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 嚴禁在職務消費中有下列行為: 1.違反規定或審批程序,購置車輛,或超標準購置、豪華裝修車輛,豪華裝修領導人員臨時租住房或超標準報銷裝修費用。 2.違反規定或審批程序,超標準接待或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 3.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 4.其他違反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嚴禁有漠視員工正當要求,侵害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二條 本規定的實施管理與監督,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相關規定執行。一把手負總責,其他領導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人員遵守本規定負領導責任;各職能部門對各自職責范圍內人員遵守本規定負教育、管理責任;紀檢監察部門對執行本規定情況負監督檢查責任。 第十三條 公司員工遵守本規定情況作為其業績考核、任用、晉升和獎懲的重要依據。領導人員遵守本規定情況還將納入其廉政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 領導人員在一年一度述職中應就本人廉潔從業情況進行述廉,領導班子成員還應接受民主評議。 第十五條 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受理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檢舉和控告,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建議。處理決定由企業領導班子作出。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問責直至紀律處分。受到問責和處分的,酌情減發或者扣發責任人績效薪金。因違規行為而獲取的不正當利益,責令清退。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對檢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員工進行打擊報復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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