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發創投司〔2013〕11號)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業務順利開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車輛使用成本,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車,指小轎車,不含貨車、客車、摩托車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私車公用是指公司員工簽訂使用協議將其私車用于公務活動。私車各種手續必須完備,安全性能良好,能確保行車安全、正常行駛。并已購買車輛保險(包括交強險、防盜險、座位險、第三者責任險)和繳納相關稅費。 第四條 私車公用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為公司員工,其用途不僅用于上下班,并自愿與公司簽訂《私車公用使用協議》用于公司公務活動。 二、所駕車輛為申請人私有財產(以行駛證為準),可為申請人本人所有,也可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五條 私車公用審批程序: 一、 申請人填寫“私車公用申請表”(包括姓名、部門、崗位名稱、駕駛證號、行駛證號、車型、車牌),并提供駕駛證、行駛證、保險等復印件,報綜合管理部; 二、綜合管理部匯總并提出初步意見,報總經理審批; 三、經總經理審批同意后,員工與公司簽訂《私車公用使用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 第六條 私車公用費用報銷標準: 一、私車公用費用實行市區按月包干補貼和長途用車補貼相結合的方式。 二、私車公用長途用車(指起點、終點單邊距離大于50公里)時由綜合管理部開具派車單,出車回來后,駕駛人員應如實填制出車里程數。如遇特殊情況,則應在事后及時補填派車單。 三、私車公用費用報銷標準見下表:
排量/升 | 長途用車補貼 | 市區包干補貼/(元/月) | 油費/(元/公里) | 修理費/(元/公里) | 駕駛員補貼/(元/公里) | 合計/(元/公里) | 1.6 | 0.75 | 0.15 | 0.1 | 1.0 | 450 | 1.8 | 0.85 | 0.15 | 0.1 | 1.10 | 500 | 2 | 0.90 | 0.2 | 0.1 | 1.20 | 550 | 2.40及以上 | 1.25 | 0.25 | 0.1 | 1.60 | 600 |
1.該標準以93#油價大于7.74元/升為標準,如果油價調整超過0.5元/升時,油費上下浮動0.05元/公里。 2.因公出車時的車輛通行費、泊車費用據實報銷。 3.使用公司專職駕駛員開私車長途公用時,私車所有人享受的補貼按相應標準減去0.1元/公里的駕駛員駕駛補貼。 四、享受私車公用補貼員工不再報銷月度交通補貼。 第七條 私車公用費用報銷程序: 一、私車公用駕駛人員填制報銷單,并附派車單、油費、車輛通行費、泊車費發票等憑證。 二、綜合管理部核對車輛行駛里程是否真實客觀,財務核對報銷手續是否完備和報銷標準,經總經理審批后支付。 第八條 私車公用原則上以車定人、車主開車,特殊情況下,由綜合管理部根據實際需要協商調派。 第九條 私車公用車輛為公司辦事,若出現交通安全責任事故,根據交警責任裁定結論和保險公司賠付情況,私車負主要責任的公司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后差額的50%,私車負次要責任的公司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后差額的100%。若搭載與業務無關的人員,其損失公司一概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私車公用車輛在因公外出情況下,違反交通法規,罰款、扣分及其他處罰由駕駛人員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5日起執行。
附件:私車公用使用協議(點擊下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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