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創投司〔2013〕26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車輛管理,提高用車效率,降低用車成本,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公務用車。與公司簽訂車輛使用協議的車輛不在本辦法范圍內。 第二章 車輛管理第三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公司車輛的日常管理,擬定相關制度和流程,并負責執行。負責部門用車審核、協調、安排、派遣。綜合管理部負責人負責監督、審批、考核。第四條 車輛各項費用(包括保養、維護和維修、燃油、過路費等) 由駕駛員在發生后3日內據實填報,會計復核,綜合管理部負責人審核,總經理負責批準。 第五條 車輛技術檔案、各類證件及保險等有關資料統一由綜合管理部收集整理并保管。 第六條 各部門需要使用車輛時,提前填制“車輛使用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報綜合管理部負責人審批,特殊情況除外。 第七條 車輛工作任務結束后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并將車、窗鎖妥。 第八條 公司車輛在辦理事時,應嚴格按照既定路線行駛,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返回,由于各種原因需改變須由綜合管理部負責人批準。 第九條 公司車輛原則上不允許私用,不允許外借和出借,如有特殊情況需總經理批準。 第三章 司機管理 第十條 公司車輛由專職駕駛員或公司指定人員(以下統稱司機)駕駛,司機應具備C1駕照,駕齡一年以上,安全行駛5萬公里以上。 第十一條 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法》和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提高警惕和安全意識,要文明駕駛,不準開危險車、斗氣車,嚴禁酒后駕車。 第十二條 司機應愛惜車輛,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機油及其他機件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及時加油。 第十三條 司機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自行檢修。自己不能單獨完成時應立即報告有關部門,由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外維修。 第十四條 出車在外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置,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司機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 第十五條 司機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 司機因違章違法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違章違法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司機對乘車人員須熱情、禮貌,說話應文明,車內客人談話時,除非客人主動搭訕,不準隨便插嘴,需主動為客人提拿行李,開車門。對各級領導的談話予以保密,對外來客人或客戶堅守公司商業秘密。司機服從工作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手機應處于24小時開機狀態。 第四章 車輛違章及事故處理第十八條 司機違規或發生事故,公司依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以及造成的損失給予不同處理: 1.司機因酒后駕駛、未經批準外借、私自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出現交通事故逃逸、改變使用用途(路線)等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事故和損失均由司機個人負責全部經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司機在行車途中由于違章違法而造成的事故,依據交通部門事故責任劃分,對造成損失部分(除保險公司理賠外)應責任比率承擔,即主責承擔60%,次責承擔30%。 第十九條 車輛行駛遭受意外事故,如公路、橋梁、涵洞、隧道突然崩蹋,致使車輛、物品、人員有損害、傷亡,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并做好應急搶險處理。 第二十條 交通事故發生后司機或當事人第一時間通知交通管理部門請求處理,同時報告綜合管理部,司機應維護好現場、搶救傷員,盡量尋求目睹交通事故的第三者作證,并記明姓名、住址、聯系方式,公司依據事故嚴重程度,做好后續處理準備工作。 第二十一條 行駛途中無論司機是否違章違法或正常行駛,造成車輛故障或損壞,需要維護,應事先征得綜合管理部負責人同意,事后司機以書面形式報告,綜合管理部進行鑒定、核實,做出處理意見。 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制訂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務用車申請單(點擊下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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